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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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1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0—002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部分离休人员 离休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85号浙财社字[2000]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舟山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浙组[2000]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部分离休干部离休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8月1日起,对2000年7月31日前离休的人员,未达到副处级的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处级待遇调整离休金;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企业离休干部,可按机关副科级待遇调整离休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2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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