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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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5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 浙人专[2002]53号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通知》(人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条件中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名当年年底。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通知 人发[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7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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