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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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6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2—000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274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建设厅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试合格人员执业资格登记工作;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1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由省建设厅按照人发〔2001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另行通知。?

六、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鉴于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无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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