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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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4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1—005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浙劳社劳薪[2001]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0]178号),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的确定及相应处理办法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原则上应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同步。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类确定其职工劳动关系转换的基准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已改制企业(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原国有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对尚未转换劳动关系的已改制企业,要结合实际,通过置换部分国有股、让予国有股分红等途径,逐步支付原省属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 (二)已破产企业以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已解散或撤销企业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解散或批准撤销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对已按当时有关政策标准标准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再重新支付安置费。 (三)未改制企业以2000年12月31日为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承受能力在国有资产中作相应提留。 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转换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因解除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收入是指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国家统计局规定统计项目之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为适应均衡不同行业、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1999年省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970元)的,一律按该标准计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4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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