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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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2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3—001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3〕211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资格制度的实施,由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并对全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全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一)凡符合条件者填写《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二份,A4纸),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人事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按名次顺序填写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于12月20日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电话:0571-85125038,85129229。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版式(可发电子邮件E-mail:zhiliang@cnzjqi.com)。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 (二)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三)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全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管理。省人事厅具体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考试前培训、注册登记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设备工程质量,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规范设备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整个制度顺利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总装综合计划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设备工程质量,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规范设备工程监理活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设备工程领域建立注册设备监理师制度。现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设备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建设项目中对重要设备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环节工作进行控制、见证、检验和审核的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是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形成生产能力的成套设备、重要单元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设备监理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成立注册设备监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国家质检总局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评聘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设备监理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5年。 (三)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四)取得工程技术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设备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注册登记机构。 第十三条 人事总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年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合格准予注册后,由注册登记机构核发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所在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八条 经注册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造成设备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连续满2年的。 (六)同时在2个以上设备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活动的。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所受处分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内。 第二十条 各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注册登记及管理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定期公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规定的专业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应专业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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