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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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3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0—000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 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0〕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的规定,现就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4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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