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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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6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3—005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3]12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是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全面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补充完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进一步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二、各地要根据本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结算方法,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在协议中明确暂留应结算费用的5%-10%,在年度结算中统一处理。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协议中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条款。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提出处方药外配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外配外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印章。 四、请各地于7月20日前,按《通知》规定,将本市、县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劳动医疗保险管理通知 抄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办公室2003年7月8日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258号 2003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下发以来,许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进行管理,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但也有部分地区迄今尚未签订协议,或虽已签订但协议内容不够完善,在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疏漏。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若干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及时完成协议补充完善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是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双方权利与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是处理双方关系,尤其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质量和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重要依据。强化协议管理对于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改进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协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工作的指导,督促其及时完成协议的签订与完善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并定期督促检查协议管理工作。目前尚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协议的,必须于6月底前签订;已经签订协议的,要参照附件所列完善要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完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协议签订和补充完善情况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完善协议内容,明确协议管理的重点 当前要着重从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控制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加强定点服务考核监督等方面,充实和完善协议内容。要制定和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串、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要加强诊疗项目管理,重点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进行控制,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控制与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机制.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专科特点与定点服务内容等,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与标准,并确定审核检查及费用控制的指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简化就医结算流程,努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围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费用控制等方面,确定考核监督办法,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明确违约责任。 各地要针对协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管理重点,适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细化协议指标,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医疗保险管理急需的技术性规范和标准。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协议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3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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