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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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7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3—005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3]70号 省级各定点零售药店、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劳社险〔2000〕47号),现就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按照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配方责任制。? (一)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 (二)处方药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外配处方调配。? 1.外配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得调配、销售。外配处方须经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 2.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3.外配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 (三)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选购后,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调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品目录见附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3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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