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侨办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 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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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侨办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 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0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3—002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3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侨办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317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371日起,我省未参保的农垦企业,按当地统一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同时也不再补发基本养老金。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7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复核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市地级或者省本级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的农垦企业,也可以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级管理。

三、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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