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审计厅转发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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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审计厅转发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5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2—001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审计厅

转发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2144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共同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审计厅负责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拟制省考试合格标准方案,受委托组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实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具体工作。省人事厅负责评价的资格审查以及确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和全省评价结果公布及发证等工作。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对不具备考试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

()从事审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

()近五年内被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或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三、对达到省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当年度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中有效。?

考试合格人员经评审通过后,由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证书。?

四、实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是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审计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审计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事、审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发〔200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审计署

二○○二年六月六日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考场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场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审计考办确定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地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审计考办颁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符合当地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本地区范围本年度的评聘工作中有效。

第三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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