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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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4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2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3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使我省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经济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60元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9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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