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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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3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3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6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120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遏制企业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条件掌握不一,个别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向所属单位批复特殊工种目录,引起类似工种在各行业、部门之间攀比。特别是企业改制和养老保险扩面以后,在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管理审批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所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9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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