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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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9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5—007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5]179号 关于省级单位实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目录》)的实施 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事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责,加强宣传,切实做好《医疗服务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目录》的规定。 二、《医疗服务目录》中,“医疗服务项目部分”的乙类项目、医用材料的个人自理比例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4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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