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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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8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5〕4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式样 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档案,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审验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书面审查结果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书面审查实施的范围和管辖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和管辖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书面审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书面审查工作,对外统一受理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相关信息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书面审查单位提出劳动保障信用定级,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社会保险登记年审纳入书面审查内容,由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审或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书面审查程序: (一)准备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准备书面审查有关的表格和资料,发布书面审查公告。 (二)自查阶段:组织用人单位熟悉书面审查要求,发放书面审查相关资料。用人单位领取相关资料后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并报送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书面审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4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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