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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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84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

浙人专〔2005〕202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

为调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专职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便于他们更好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省、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简称研究人员,下同),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二、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选用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申报和评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按现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规定办理。

三、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的时间作为专业工作年限,在进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之前从事相同或相近研究工作的时间,可视作专业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可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起计算。

四、对符合我省现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任职年限条件的一般只允许提前1年。

五、已取得非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研究人员,需转评相应档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今年已达到申报高一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在转评相应档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申报高一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六、未参加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研究人员,在2005、2006两年内首次申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推荐参加相应档次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其学历、资历条件按如下条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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