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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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6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2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薪〔2007〕10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2006年7月1日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对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以年度考核为依据,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增加1级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凡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2007年1月起增加l级薪级工资。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以后每年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均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1级薪级工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0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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