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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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9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8—003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浙劳社老[2008]13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8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5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5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2007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

嘉兴市67元湖州市67元绍兴市67

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台州市67

丽水市63元舟山市65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1953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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