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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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9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3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浙劳社老[2008]136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5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5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2007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 嘉兴市67元湖州市67元绍兴市67元 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台州市67元 丽水市63元舟山市65元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0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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