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体育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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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体育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6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2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7〕208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体育

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入队的运动员每月领取体育基础津贴外,领取训练津贴260元。

二、体育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

(一)运动员在省级比赛中取得名次的,按省统一规定津贴标准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二)运动员在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二类比赛、全国青少年比赛以及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取得前八名成绩的,参照省级比赛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三、体育运动员奖金的实施

(一)运动员平时训练奖金标准,根据运动员的平时训练水平、完成训练计划、在队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结合上年度的考核情况,可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训练奖。

(二)全运会、全国比赛及全省比赛获得名次的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四、退役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的当月起计算退役运龄。

(二)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员因伤病而退役,运龄满1年的(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发给退役费600元;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1200元;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发给1800元;满3年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2500元。每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于本人1个月体育津贴,具体计算按国人部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贡献突出,曾获得全国一类比赛名次,运龄在2年以下的运动员可发给退役费1800元。运龄3年以下的运动员,因非伤病退役的,不计发退役费。

(三)2006年7月1日后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所聘岗位(任命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其中,获得世界冠军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体育津贴高出部分予以全额保留;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者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四)2006年6月30日之前退役的运动员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凡获得世界冠军的,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原按浙人薪〔1996〕129号、浙劳薪〔1996〕181号文件规定的保留工资继续保留;对获得全国比赛前三名以上的运动员分别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或2级薪级工资。

五、待安置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安置运动员被批准退役之日起6个月内体育津贴照发,超过6个月停发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体育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体育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体育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体育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体育运动员。

二、改革的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一)基础津贴的实施。

基础津贴按照运动员的不同水平设置,共分为20个档次,不同的档次对应不同的津贴标准。运动员按照运龄和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基础津贴,执行相应的基础津贴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津贴档次的运动员,仍保持荣誉的,基础津贴档次可高定一至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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