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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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7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2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

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7〕104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实际,海洋监测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我省所属海洋监测台站(不包括海洋监测中心)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在海监船上工作、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船员列入水产事业船舶船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其他有关问题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规定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5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财政、海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分局,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制定了《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船员岗位、水上作业专业技术岗位和飞行岗位3个系列;技术工岗位分为普通船员岗位、潜水员岗位和水上作业技术工岗位3个系列。

1.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技术船员。

专业技术船员岗位设置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5个岗位等级。不同船组、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船员按本人所在船组和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船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船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高级船长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60元;聘用在轮机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轮机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高级轮机长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30元;聘用在大副、大管轮、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大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副、二管轮、一等电机员、一等报务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二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副、三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三副岗位工资标准。

(2)水上作业专业技术人员。

海洋监测台站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五级至十三级岗位9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海洋执法监察飞行人员。

海洋执法监察飞行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民航事业单位飞行专业人员的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海洋监测台站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七级至十级职员岗位4个等级。不同等级的管理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1)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岗位设置水手长、副水手长、一级水手、二级水手4个岗位等级。不同等级的普通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普通船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水手长岗位的人员,执行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水手长岗位的人员,执行副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一级水手、一级机工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水手、二级机工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

(2)潜水员。

潜水员岗位设置一级潜水员、二级潜水员、助理潜水员3个岗位等级。不同等级的潜水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潜水员按照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潜水长执行一级潜水员岗位工资标准。

(3)水上作业技术工人。

海洋监测台站等水上作业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技术工三级至五级岗位3个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工长、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水上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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