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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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79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6—002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浙劳社工伤[2006]9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中央部属在浙及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本级的工伤保险;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驻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分别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3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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