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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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6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2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7〕16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l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8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满20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各类岗位性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82号)规定,中小学行政管理人员原享受的15元岗位津贴暂时予以保留,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出台后,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

六、按照浙江省人事厅、原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70号)规定,援藏教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已高定过工资的以及工改后浮动工资转固定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l级薪级工资。

七、其它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财务、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七日


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高等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9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授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教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高等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教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高等学校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高等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高等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人员规模、岗位设置等因素,具体核定所属高等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高等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1.高等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并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目前,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在首次核定时要保持合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绩效考核进行调整。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高等学校,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高等学校,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2.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意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高等学校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水平合理、规范有序,向关键岗位、优秀拔尖人才和优秀创新团队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选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其收入分配。结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高等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地处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等学校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二)到高等学校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三)高等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高等学校按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实施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各部门所属京外高等学校,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

现隶属于各类企业的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目前,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各地按照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中小学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中小学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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