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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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6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2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浙人薪〔2007〕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提前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8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148号)规定,对设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关镇所在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享受的15元岗位津贴暂时予以保留,待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出台后,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 六、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148号)规定,在结核病院、肿瘤医院工作的人员,浮动工资满8年已经固定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不再继续浮动;浮动工资未满8年的,此次不予高定,也不再继续浮动。 七、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卫生职工中专、卫生进修学校和医学科研事业单位,分别执行教育、科研部门的有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八、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否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由各市、县自行决定。 九、其它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制定了《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医院、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血液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疗养院(所)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的实施 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一级主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主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级主治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医(药、护、技)士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卫生事业单位在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主任医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主任医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主治医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医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医士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卫生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在麻风病院(村)和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按现行政策,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八年予以固定,离开上述单位的,取消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已经固定了工资档次的,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相应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2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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