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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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6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9—001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4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高级经济师资格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四)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实际从事经济工作7年以上。

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按规定可以聘任经济师、工程师职务的职业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⒈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⒉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⒊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⒋国家三等奖或省(部)二等奖(或省、部三等奖两项)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政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⒌直接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⒍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

 (二)虽未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⒈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40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⒉所在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平均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如是建筑工程、交通建设工程、矿产企业、房地产企业需同时具备其中的两项。

⒊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⑴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⑵省(部)级三等、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相应政府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或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拔尖人才,或获得设区市级相关荣誉称号2项以上;

  ⑶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5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0年;

  ⑷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方面的专著或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经济管理文章。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或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人机对话测评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⒈按照《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精神,40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成绩或达到省合格标准。40周岁以上申报对象的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之一。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⒉45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按规定提供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应免试条件。

(三)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经济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专业工作业绩。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经济领域内2项省级以上大型研究项目,取得的成果通过省级鉴定;

⒉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奖励;

⒊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

⒋承担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⒌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经济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有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⒈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经济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⒉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论著、译作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三)专业工作能力。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⒈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经济理论研究、重大经济改革方案的编制;

⒉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起草、重要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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