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原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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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转发原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6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1—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转发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9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电信运营公司: 现将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在省人力社保厅和省通信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资格审查、培训管理以及考试合格人员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办。 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原人事部、原信息产业部国人部发〔2006〕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已通过评审取得通信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取得的资格继续有效。若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只需参加《通信专业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通信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水平证书。 三、经考试合格取得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2012年起,全省不再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考场原则上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实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是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通信管理行政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力社保职业资格考试通知 抄送:省行政阅览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1月27日印发 人事部 信息产业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6]10号 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通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在通信运营领域建立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通信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评价,采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章职业能力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8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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