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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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9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0—002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仲〔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72号)精神,更好地处理我省群体性劳动争议,依法、公平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仲裁院联系。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若干问题 为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处理原则 1.公正合理原则。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争议特点,兼顾各方利益,及时妥善进行调解或裁决,公正、合理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注重调解原则。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要坚持调解优先,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援助机构、基层调解组织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调解,尽可能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3.分类高效原则。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要根据争议的事项、引起争议的原因、被申请人的状况等不同因素,分析、总结相同、相似类型案件的处理方法,提高同类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时要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在法定期限内使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时得到妥善处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早得以实现。 二、案件受理 4.接待群体性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咨询和仲裁申请时,应一并了解是否已经其他部门处理。必要时,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了解案件的具体处理情况。 5.仲裁申请时,仲裁委员会应一次性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材料:劳动仲裁告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关于终局裁决的特别告知,及劳动仲裁申请书、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等空白文书。并告知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仲裁申请书的注意事项,推举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6.收到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进行依法审查,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立案的,应将立案(应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举证事项等通知书一次性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决定当日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及时送达书面通知书。 7.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明确的,应于立案当日一次性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仲裁答辩状、证据清单等材料。 8.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应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或者直接帮助联系法律援助。 9.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向上级仲裁委员会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对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引起连锁反应的,应随时上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三、争议调解 10.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先行主持双方调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7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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