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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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8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0—002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8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9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各地要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岗位就业技能作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对掌握的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进行考核认证。对部分没有职业名称和职业标准且用工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地也可按规定申请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

二、组织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由各市具体负责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综合管理和证书核发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发、审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和题(卷)库。各市、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根据就业需求和区域经济特点,研究提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编制《考核规范》及题(卷)库,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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