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9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0—002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1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经办工作,维护基金安全和广大城乡居民的利益,推动全省城乡居保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城乡居保制度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工作面广、点多、线长、量大,城乡居保基金安全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管理经办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没有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但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从源头抓起、从起点抓起、从根本抓起,进一步完善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建设,构筑预防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的“防火墙”,确保城乡居保基金安全。 二、全面落实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地要认真对照《办法》,全面落实各项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延伸和细化风险防范措施。要重点加强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两级经办部门的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严格按规定控制经办权限,强化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是城乡居保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是有效开展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选准配强稽核人员,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稽核队伍中来,为开展城乡居保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促进城乡居保业务的规范开展,维护广大城乡参保居民的利益,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办城乡居保业务的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及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等村(社区)级城乡居保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村(社区)保障站”)。 社保机构、保障所、村(社区)保障站应当根据所具备的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权限,分别履行城乡居保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风险,是指在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核发等业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规程》的各种情形。 城乡居保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是指社保机构、保障所、村(社区)保障站分别对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保经办工作中的经办行为进行规范、监控的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城乡居保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结果的准确、完整和可靠。 第五条城乡居保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完整性。控制范围包含所有工作人员和业务环节。 (二)制衡性。关联业务环节间实现有效制约。 (三)适应性。适应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的需要。 第二章城乡居保经办风险 第六条参保登记风险: (一)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二)未正确核对复退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信息; (三)伪造、虚增参保人员; (四)参保人员材料缺失、签章不全; (五)参保信息录入错误; (六)参保信息登记延误; (七)其他情形。 第七条基金收缴风险: (一)缴费档次变更信息未能及时传递至金融机构; (二)补缴信息录入不及时或录入错误; (三)其他情形。 第八条基金管理风险: (一)收入户、支出户产生规定以外的款项收支; (二)会计账目登记不及时、不准确; (三)账证、账账、账表不相符,有虚列收支现象; (四)其他情形。 第九条个人账户管理风险: (一)个人账户记录项目不全或记录错误; (二)实际未到账而人为进行到账操作; (三)财政补贴额未同个人缴费同时记入个人账户; (四)对个账记录调整审核把关不严,进行错误调整; (五)其他情形。 第十条关系转移接续风险: (一)未能将转入人员参保信息及时准确录入; (二)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原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时计算错误; (三)转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转移信息不一致;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待遇核发风险: (一)未及时通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待遇申报手续; (二)养老金计算错误; (三)虚增待遇享受人员账户,通过待遇发放机构冒领养老金; (四)未能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及时、准确提供给指定待遇发放机构; (五)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未能向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正确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个人账户余额; (六)未能按待遇调整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调整城乡居保待遇标准; (七)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或出现其他应当停发城乡居保待遇的情形后未能及时停发待遇; (八)其他情形。 第三章防范和控制 第十二条参保登记风险防范和控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6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