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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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3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1—0048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
法规正文 |
浙人社发〔2011〕398号 关于贯彻落实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有序推进政策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县反映今年底前完成政策实施工作难度较大。为确保政策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妥善解决部分符合221号文件参保条件且2011年底前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人员(以下简称“部分未办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允许部分未办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延至2012年5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标准继续按221号文件规定执行。60周岁以上的部分未办人员,计算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降低比例时,年龄统一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 部分未办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分类衔接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6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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