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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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00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0—0015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3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改善退役运动员安置难的状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浙江省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正式办理招聘手续,按国家规定执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1.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院工作的优秀退役运动员; 2.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3.凡因擅自离队、停训、停赛、不服从组织管理或因违纪、违规、违法等造成非正常退役者。 二、经济补偿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标准根据运动员的运龄,取得的运动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确定,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运动成绩奖励费3部分组成,具体为: (一)基础安置费。即对退役运动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用于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基本安家以及再就业所需的基本职业技能学习培训等。其标准:对从聘用正式运动员起满3年以上的,按浙江省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倍发放,满2年不满3年的,按2倍发放;满1年不满2年的,按浙江省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发放。 因伤病原因导致运龄不满3年的退役运动员,经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附属体育医院或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诊断难以治愈,不能继续从事体育专业训练的,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满3年以上的标准发放基础安置费。 (二)运龄补偿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因训练所致造成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与本人实际运动员年限和退役前体育基础津贴水平挂钩,每满1年运龄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运动成绩奖励费。即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一类比赛、全国二类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青少年比赛等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二名成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成绩奖励根据每个比赛周期成绩奖励金额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目前的奖励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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