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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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省人事厅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7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9—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四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档案事业概论》和《档案工作实务》。初级考两门科目的部分章节,中级考全部内容。 第五条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考条件 初级:高中及以上学历。 中级: 1.取得博士学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3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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