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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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人事厅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7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9—000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8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9]27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OO九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场设在各设区的市。

第四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档案事业概论》和《档案工作实务》。初级考两门科目的部分章节,中级考全部内容。

第五条参加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报考条件

初级:高中及以上学历。

中级:

1.取得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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