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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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1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7—001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17
法规正文

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干[1997]105号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印发)

浙人干[1997]10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面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对象是参加公务员录用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第二章面试组织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省人事厅主要负责对全省面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培训省级和市地面试工作骨干,命制公共部分面试题本(有条件的市地,也可自行命制)。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测评工作由面试考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测评小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面试人数组建,每个测评小组的考官一般不得少于7人,另设计分员和核分员1名。面试考官分别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计分员和核分员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抽调.面试测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熟悉招考职位和考生的基本情况及面试题本;

2、按照面试要求进行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3、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写出面试评语;

4、处理好面试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面试考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并通过规定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特邀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前应组织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使考官了解和掌握面试方法、要求、评分标准,注意事项及其它技术性问题.

第九条为了保证面试客观公正,整个面试过程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进行监督。

第十条面试考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三章面试内容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分公共知识面试和专业知识面试两部分。其中,专业知识面试原则上在报考专业性较强职位的考生中进行,具体职位和方式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面试的内容主要是考生的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敬业精神、交往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语育表达能力、个性稳定性和举止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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