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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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0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6—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17 |
法规正文 |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干〔1996〕134号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 录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印发) 浙人干〔1996〕1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依法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与本级监督相结合,重在制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 第四条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市(地)、县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工作的监督,各市(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工作的监督,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纪检和政府监察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政府人事部门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质询; (三)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有关规定及其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监督员。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的录用计划是否符合要求;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是否按招考公告规定执行; (三)笔试命题工作是否按命题规则进行,笔试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面试命题是否符合规定,面试是否客观,公正; (五)体检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六)考核是否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 (七)正式录用的人数有无超出录用计划; (八)整个招考录用工作有无泄密问题; (九)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 第四章监督办法 第十条建立录用工作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一)录用法规,政策公开,包括招考录用有关政策依据,招考原则和招考办法等; (二)录用计划和考务工作内容公开,包括招考单位、录用职位、拟招考人数、报考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1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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