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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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1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1—000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17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

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公〔2001〕9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特制定《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

  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应由根据本办法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一般应具有从事人事管理、人才测评或招考职位相关业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八)具备其他有关的具体业务条件。

  第四条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面试考官分为一级面试考官、二级面试官,分别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一级面试考官。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情景把握和驾驭能力,能胜任面试主考官的工作,全面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各种面试技法,具有较强的认知体察他人的能力,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独立设计一般面试的测评方案,研制面试试题和探索新的面试技法;具备培训和指导其他面试考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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