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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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1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1—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17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 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公〔2001〕9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特制定《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 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提高面试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应由根据本办法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一般应具有从事人事管理、人才测评或招考职位相关业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八)具备其他有关的具体业务条件。 第四条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面试考官分为一级面试考官、二级面试官,分别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一级面试考官。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情景把握和驾驭能力,能胜任面试主考官的工作,全面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各种面试技法,具有较强的认知体察他人的能力,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独立设计一般面试的测评方案,研制面试试题和探索新的面试技法;具备培训和指导其他面试考官的能力。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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