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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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9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2—001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人社发201228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2283号),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制定了《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925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

相关资格的英文译称分别为:

高级工业设计师:SeniorIndustrialDesigner

工业设计师:IndustrialDesigner

助理工业设计师:AssistantIndustrial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试用书,做好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建立行业培训标准,开展继续教育,做好职业资格登记(包括个人从业诚信)工作;拟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审标准,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登记工作。具体做好考试大纲、科目审定,确定合格标准;审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审标准抽取组建评委会,资格审查,核准评审结果;颁发资格证书。

具体考务工作由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评价

第六条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评审办法和条件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工艺美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中不再进行工业设计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九条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

(二)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或相近专业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同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2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七)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7年。

(八)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业务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博士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三条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力社保厅印制、省人力社保厅与省经信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利用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一)熟悉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了解工业设计一般知识,掌握工业设计一般流程,拥有职业能力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对于市场需求有较敏锐的分析判断力,并有用设计创新满足市场的较好能力;

(三)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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