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8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2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 浙人社发〔2012〕35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省纪委和省纠风办《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2〕9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联系人:厅基金监督处商卓群,联系电话:0571-870567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8日
为深入推进全省人力社保系统社会保险基金阳光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省纪委和省纠风办“阳光工程”建设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方法,客观评估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情况。 (二)公开透明原则。以提高效率、优化流程、改善服务为目标,推进权力公开,确保社保基金在阳光下运行。 (三)激励创新原则。鼓励各地以社保基金阳光监管为平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监管和服务水平。 二、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三、考核计分 考核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第一至第五项为基准分,共计100分,采取扣分制,每一例未完成则扣减相应分值,扣完为止。第六项为附加分和减分,累计计入总分。 四、考核内容 (一)阳光政务“七公开”情况(共35分)。 本项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6号)有关社会保险类事项为主要考核内容,结合各地制定的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工作方案对公开事项进行考核: 1.政策依据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2.申报条件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3.申报材料公开情况。未公开的扣5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0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