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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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9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失效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2 | ||
法规正文 |
浙人社发〔2012〕27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嘉兴、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按时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2012年9月11日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 宁波市、嘉兴市和衢州市为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四、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 (三)健全评价机制 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工资待遇。各学校要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教师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先过渡、再调整”的要求,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明确后,再部署实施。 4.在试点期间,对个别高级教师岗位已满的学校,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市、区)域范围内,对各学校高级教师空缺岗位进行适度统筹调剂,调剂比例不超过该满岗学校专任教师总数3%,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按本校专任教师总数2%的比例进行调控。统筹调剂后的岗位,仅用于教学岗位上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评审。对于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退休、调离等自然减员,或引导教师到有空缺岗位学校工作等办法,逐步回归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5.试点期间,对已满岗学校在首次确认符合国家规定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教师时,可实行先予以聘任、后逐步消化的办法。今后,各学校进人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五、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步实施,改革试点分为六个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如下: (一)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国家要求向省政府汇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成立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试点市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组成。各试点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由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教师的特点和职业发展要求,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相关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设置方案和改革试点工作的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的人员过渡、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调查研究 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制定方案作好充分准备。 (三)制定方案和配套政策 根据国家《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扩大试点方案》,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人员过渡办法及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各试点市要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四)动员部署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0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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