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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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9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失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2 |
法规正文 | 浙人社发〔2012〕28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2〕283号)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2〕284号)精神,我省将在工业设计行业试点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并在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前开展一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考核认定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省经信委人事处,徐招玺,联系电话:87052707; 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周艳利,联系电话:87058210; 省人力社保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陈彬,联系电话:8705671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的行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 (一)取得工程技术系列或工艺美术系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下列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条件之一: 1.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1年。 3.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0年。 4.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8年。 5.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备下列技术业绩条件之一: 1.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国家级)的主要技术或设计成员。 2.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技术或设计成员(排名前6名)。 3.获得国际工业设计iF、红点(Red Dot)、IDEA、G-Mark奖项的产品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2名)。 4.获得全国美展(工业设计部分)银奖及以上奖项的人员(排名前2名)。 5.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金奖的主要设计负责人(排名前2名)。 6.获得中国工业设计红星奖的主要设计负责人(排名前2名)。 7.完成1项以上国家工业设计标准制定工作的前3位起草人。 8.发表3篇以上被重要索引收录(含SCI、SSCI、A&HCI、EI、ISTP、ISSHP)的工业设计相关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9.作为第一设计负责人设计的10件以上产品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10.参与设计的30件以上产品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主要技术或设计负责人中排名前3名。 11.作为第一设计负责人设计的单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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