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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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88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18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2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2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1月21日 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人事考试突发事件,保障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各类人事考试。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需要应急处置的突发情况。 第四条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成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处理本级人事考试突发事件。 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级分类 第六条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突发事件。 第七条一级突发事件 (一)考前试卷、试题、标准答案或题库被盗、丢失或泄密的; (二)考前试卷、题库或重要信息严重损毁的; (三)因考试工作发生严重错误,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特大疫情、自然灾害或特大社会事件的; (五)其他影响考试工作的特别重大事件。 第八条二级突发事件 (一)已到开考时间试卷未能送达考点的; (二)试卷预订、印刷、分装大批量错误或试题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发生有组织、大规模群体作弊或内外勾结作弊的; (四)试卷错发,影响后续场次的; (五)因重大事件或者大范围交通瘫痪,影响考试顺利进行的; (六)考点、考场或考号编排存在严重错误的; (七)其他影响考试工作的重大事件。 第九条三级突发事件 (一)试卷袋启封前发现密封异常的; (二)考后答卷发生缺失、损毁的; (三)考前需更换考试场所的; (四)考试开始或结束指令发生错误的; (五)机考时发生故障、断电、断网等,造成考试推迟的; (六)网络出现非法信息或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考试信息的; (七)考试信息被修改、破坏、外泄的; (八)考试期间,发生应试人员滋事、考场周边突发不测事件等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九)因设备、网络、软件等问题,影响报名、准考证下载等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影响考试工作的一般事件。 第十条上述突发事件按其起因、对象、内容等因素,分为试卷管理类、考场管理类、灾害和社会事件类、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类等突发事件。 第三章突发事件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监测预警。考试前后指定人员监测舆情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电子邮箱),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协作交流。对可疑情况,按照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及时向当次考试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拟采取措施等。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现场考试工作负责人员应立即向本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报告。一级、二级和三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上报时间分别不得超过2小时、4小时和12小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由网络媒体、新闻宣传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报告。对网络媒体和民众举报的重要可疑情况,应在12小时内报本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情况紧急时应立即上报。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书面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同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 第十三条预案启动。事发地人事考试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人员迅速就位,领导小组快速有效地领导和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处置小组。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事发现场考试工作负责人员,在及时上报突发事件情况的同时,应根据自身职责和权限,先期妥善地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上级下达的指示,协调本级相关业务部门和外部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对下级上报的突发事件,上级考试机构和考试主管部门应迅速指导和配合事发地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检查和督促落实有关指示。必要时可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加强对舆情信息和事件动态的监控,及时掌握和处置因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和公共事件。 第十五条后期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后,事发地考试机构和考试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次生问题的后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总结。对预案进行评估和提出修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关预防、处置措施。将相关情况向上级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组织机构保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考试工作的厅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厅仲裁信访处、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及驻厅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综合保障组。副组长和具体成员人选根据不同的考试项目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确定。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十七条协调机制保障。加强与公安、教育、卫生、经信、宣传、保密、交通、电力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治安侦查、医疗卫生、舆情监控、无线电监测、交通运输等协同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人员队伍保障。加强对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人事考试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保障。加强对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计算机、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为数据统计、信息汇总和发布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物资经费保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的要求,做好各项保障物资和经费准备,特别是通信工具、专用服务器、车辆以及维护考试正常进行的技防设备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报请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或在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人事考试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考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考方法 附件 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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