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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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0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2—000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20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立健全“腾笼换鸟”倒逼机制的重大举措。妥善安置职工是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内容,不仅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我省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产业的优化和竞争力的提升。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防止因集中实施淘汰落后产能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80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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