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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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4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1—002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240号 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录机关应当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自行组织培训的,要把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范围,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新录用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招录机关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安排下一批次的培训。若试用期满尚未参加培训的,试用期顺延,待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相应顺延。在报到后一年半内仍未参加培训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5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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