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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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5-0591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5-000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5-05-22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 、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5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省政府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等规定,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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