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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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5-0591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5-001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5-06-08
法规正文

浙人社发〔2015〕6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

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

为了建立满足我省群众实际需求的慢性病连续处方病种管理、处方管理、药品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等制度,方便已在高等级医院就医慢性病患者待病情稳定后就近、简便配药,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并引导高等级医院就医慢性病患者向基层分流。经研究,决定开展慢性病连续处方试点,试点时间3年(2015年—2017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医院

2015年,确定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医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医院。

从2016年开始,试点医院逐步向在杭二级以上医院扩展。试点医院按照自主申报、核准备案程序予以确定。省人力社保厅发布申报公告后,相关医院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备案后开展试点。

二、试点病种

2015年试点病种:高血压、糖尿病。

2016年增加试点病种: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病。

2017年增加试点病种: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支气管哮喘。

如试点中确有需求增加试点病种,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研究增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慢性病连续处方常用药品范围(见附件一)。试点医院根据慢性病连续处方常用药品范围,具体确定慢性病连续处方用药品种,并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所确定用药品种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

三、适用对象

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对象是试点病种患者在试点医院经过规范治疗后,医生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省级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首诊患者暂不适用慢性病连续处方。

慢性病连续处方必须由患者本人在就诊时自行自愿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处方开具医生必须向患者当面说明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四、处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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