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1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1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05-09 |
法规正文 |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生计生委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己颁布实施一周年,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办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一般设在人力社保部门下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鉴定场地、设备设施以及经费等,确保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加强对己授权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县(市、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鉴定质量关。鉴定结论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等事项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确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2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