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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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8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8-15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24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领域的科学研究、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通过后,在相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中的专业名称为“特种设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发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七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学历资历条件。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5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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