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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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7-0648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7-001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7-07-17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30日

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工匠精神,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浙江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1)。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

(一)参保缴费情况审核。通过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核查申请人身份及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在省级集中的业务经办系统未上线之前,审核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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