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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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7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6-2017-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4-21 |
法规正文 |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1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4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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