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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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6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7-000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7〕47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降为0.5%,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3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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