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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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6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6-002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1-22 |
法规正文 | ZJSP13-2016-0029 浙人社发〔2016〕12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和运行质量,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0日 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57号)和《浙江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力社保厅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考核评估遵循“特色办教、注重实绩、以考促建、激励引导”原则,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考核结果的确认,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承担日常性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共分为三部分: (一)基地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基地自身定位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队伍建设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水平提升、教学投入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设施及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二)基地的继续教育工作成效情况 包括基地在围绕本行业领域内,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完成核准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开发专业课程,配合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地人力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承接落实行业培训规划,拓展社会化继续教育业务及学员学习成效反馈等。 (三)基地所属管理部门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基地考核一年一次,以三年一个周期开展评估。考核评估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考核评估方式:年度考核采用书面考核为主,抽取30%左右基地进行重点考核,重点考核以书面与现场抽检的方式进行,新批准的基地,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考核。评估以书面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3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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