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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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7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6-003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1-03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8日 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2.事业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规定辞去领导(行政)职务。担任省管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省管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二、离岗手续办理 3.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4.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创新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5.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本单位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创业创新协议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 7.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双方续签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最多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8.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所在事业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3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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