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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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8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6-001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7-07 |
法规正文 | ZJSP13-2016-0011 浙人社发〔2016〕6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日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 第三条 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 第六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一般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继续教育内容、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各地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章 学时要求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1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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